工具書 |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|
編 號 | 0913    |
標 題 |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—攻斥「小小兄弟」會士。 |
會議或書信 | 榮耀教會憲章--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(Const. Gloriosam Ecclesiam) |
內 容 | (3) §18他們的第三個錯誤,是與瓦騰史(Waldens)人的錯誤,同流合污,因為他們都說:任何環境中,都不該宣誓;同時他們都像信條那樣地相信:凡受修會誓願所束縳者,都已為死罪所沾污而應該受罰… |
註 釋 | *參閱0910-0916 |
工具書 |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|
編 號 | 0914    |
標 題 |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—攻斥「小小兄弟」會士。 |
會議或書信 | 榮耀教會憲章--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(Const. Gloriosam Ecclesiam) |
內 容 | (4) §20他們的第四項的失敬褻聖邪說,(也)是出自上述瓦氏的毒泉,因為他們幻想:身負(重)罪的司鐸,即使按教會的方式,領受了鐸品,也不能有效地舉行或施行教會聖事… |
註 釋 | *參閱0910-0916 |
工具書 |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|
編 號 | 0915    |
標 題 |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—攻斥「小小兄弟」會士。 |
會議或書信 | 榮耀教會憲章--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(Const. Gloriosam Ecclesiam) |
內 容 | 5) §22 第五項錯誤,使這人種人的心靈受到蒙蔽,竟說:基督的福音,(一如他們所夢想的),總是受到遮蓋,甚至全被消滅,一直到現在,祇有在他們自己身上,會獲得圓滿完成… |
註 釋 | *參閱0910-0916 |
工具書 |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|
編 號 | 0916    |
標 題 | 論教會以及聖事奧蹟—攻斥「小小兄弟」會士。 |
會議或書信 | 榮耀教會憲章--公元一三一八年一月廿三日(Const. Gloriosam Ecclesiam) |
內 容 | 24 這種妄自尊大的人,還有許多相反可敬的婚配聖事的邪說;其中有許多是他們夢想那經滄桑而至世末的情形;也處流傳著他們的錯誤。我們知道,他們所說的,一部份是異端,一部份是愚妄的,還有部份是虛構的「神話」;(因此)我們認為;與其懲罰這些邪說,以及編造這些邪說的作者,倒不如予以口誅筆伐為愈… |
註 釋 | *參閱0910-0915 |
工具書 |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|
編 號 | 0921    |
標 題 | 論若望.德.玻里在聽告權方面的錯誤 |
會議或書信 | 選器憲章--公元一三二一年七月廿四日(Contt. Vas electionis) |
內 容 | (1)凡告解人在有權聽眾人告解的修會司鐸(指:方濟與道明會的會士-司鐸)前所告明的罪過,該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,重複告明為要。 |
註 釋 | 巴黎大學教教授若望.德.玻里(Lo.de Poliaco. Pouilly),因過份地辯護本堂神父聽告的權柄,而受控於亞味農教宗法庭;於是教宗頒發本憲章,以澄清教會的立埸。 *參閱0922-0924 |
工具書 |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|
編 號 | 0922    |
標 題 | 論若望.德.玻里在聽告權方面的錯誤 |
會議或書信 | 選器憲章--公元一三二一年七月廿四日(Contt. Vas electionis) |
內 容 | (2)由於【第五屆拉脫朗大公會議的規定*812】「無論男女信友…」羅馬教宗不能使本堂教友,豁免一年一次在自己的本堂神父前告明諸罪的義務;而且,連天主也不能使他們這樣做,因為他說:這是矛盾的事。 |
註 釋 | *參閱0921-0924 |
工具書 |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 |
編 號 | 0923    |
標 題 | 論若望.德.玻里在聽告權方面的錯誤 |
會議或書信 | 選器憲章--公元一三二一年七月廿四日(Contt. Vas electionis) |
內 容 | (3)教宗不能頒給(司鐸)聽任何人告解的柄;而且,連天主也不能豁個信友,在有權聽任何人告解的(會士)司鐸前所告明的罪,不必在自己的本堂司鐸前,再行告明的義務。 |
註 釋 | *參閱0921-092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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